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刘志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七连职工,住。 被告张万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一连职工,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奎与被告张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志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奎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