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志奎与张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刘志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七连职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刘志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七连职工,住。

被告张万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一师八团一连职工,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奎与被告张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志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志奎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