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60号 原告张琴。 原告齐殿潮。 被告张建兵。 原告张琴、齐殿潮诉被告张建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琴、齐殿潮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张琴、齐殿潮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琴、齐殿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琴、齐殿潮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