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胥胜仓诉何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01号 原告胥胜仓。 被告何晓龙。 原告胥胜仓诉被告何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银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胜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晓龙经本院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01号

原告胥胜仓。

被告何晓龙。

原告胥胜仓诉被告何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银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胜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晓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将某某小学教学楼外墙涂料粉刷承包后,雇佣原告进行粉刷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9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月底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900元,支付欠款利息及为索要欠款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

被告何晓龙缺席未到庭,无陈述、答辩、举证、质证。

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何晓龙雇用原告胥胜仓进行某某小学教学楼外墙涂料粉刷工程。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何晓龙欠原告工资29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何晓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月底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支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何晓龙因雇佣原告胥胜仓粉刷墙壁,欠原告工资29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证实。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引起原告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胥胜仓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9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欠款利息,因被告在欠条上约定付款期限,但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可酌情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15%计息,自2014年3月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10个月,共计利息148元,被告应予承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因双方无约定,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被告何晓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晓龙给付原告胥胜仓工资2900元,承担欠款利息148元,共计30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胥胜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晓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