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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成与夏晓兵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蒋林成。 被执行人夏晓兵。 原告蒋林成诉被告夏晓兵故意伤害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响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蒋林成。

执行人夏晓兵。

原告蒋林成诉被告夏晓兵故意伤害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响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夏晓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蒋林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7747.34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夏晓兵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蒋林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中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暂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中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暂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正广

执行员  王 忠

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