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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锦艳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1248号 申请执行人方锦艳。 被执行人张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响民初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1248号

申请执行人方锦艳。

执行人张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响民初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平的银行存款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正广

执行员  王 忠

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