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响执字第01248号 申请执行人方锦艳。 被执行人张海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响民初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平的银行存款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正广 执行员 王 忠 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