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43号 原告郭大林。 委托代理人向海琳。 被告魏小隆。 原告郭大林诉被告魏小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小隆主动履行了偿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郭大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郭大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大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大林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