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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宪寒与井维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046-1号 申请执行人宋宪寒,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井维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井维炳,男,1943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046-1号

申请执行人宋宪寒,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执行人井维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井维炳,男,1943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宪寒与井维峰、井维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