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046-1号 申请执行人宋宪寒,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井维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井维炳,男,1943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宪寒与井维峰、井维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