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20号 原告刘旭。 法定代理人马丽。 委托代理人杨志平。 被告唐致。 被告桂发军。 被告唐红。 原告刘旭诉被告唐致、桂发军、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旭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旭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旭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