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15号 原告姜军。 被告姜忠。 原告姜军诉被告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军与被告姜忠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姜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姜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军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