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88号 原告孟某某。 被告祁某某。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孟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