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66号 原告姜忠。 被告李军龙。 原告姜忠诉被告李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忠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姜忠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姜忠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