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69号 原告刘兴虎。 被告张伯海。 原告刘兴虎诉被告张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佰海于2015你那8月3日履行了偿还义务,原告刘兴虎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佰海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兴虎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兴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