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52号 原告李玉成。 被告肖汉智。 委托代理人肖展忠。 原告李玉成诉被告肖汉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肖汉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李玉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玉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成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