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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成诉肖汉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52号 原告李玉成。 被告肖汉智。 委托代理人肖展忠。 原告李玉成诉被告肖汉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肖汉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李玉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52号

原告李玉成

被告肖汉智。

委托代理人肖展忠。

原告李玉成诉被告肖汉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肖汉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李玉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玉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成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