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12号 原告王玉明。 委托代理人陈明志。 被告贾新强。 原告王玉明诉被告贾新强个人合伙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明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刘其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明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