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22号 原告仲菊红。 被告魁怀东。 被告魁永栋。 原告仲菊红诉被告魁怀东、魁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魁怀东、魁永栋主动偿付了欠款。现原告仲菊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仲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菊红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