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13号 委托代理人何苍生。 被告罗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银花 审 判 员 李建兵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兴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