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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13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苍生。 被告罗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某某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13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苍生。

被告罗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银花

审 判 员  李建兵

人民陪审员  李大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兴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