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北路轻纺局宿舍。 被执行人:戴其金,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 本院依据2014年08月11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义山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戴其金名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大道与湾石路交叉口徽商城04幢423、424、425、227、228、229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03日—2018年11月0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