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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阅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京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阅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进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乾、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阅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进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乾、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京键,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81600.8元,(含执行费16056元)未执行标的1381600.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