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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福与刘广佬、邱小忠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2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福,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镇南路街。 委托代理人:李书武,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广佬,男,1966年1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2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福,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镇南路街。

委托代理人:李书武,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刘广佬,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团坝行政村陶百坝自然村。

被执行人:邱小忠(曾用名邱晓忠),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广佬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房产(产权证号为: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