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齐立保字第386号 申请人:赵立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和军,男,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秀香,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赵立新与被申请人和军、张秀香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立新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军、张秀香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军、张秀香的银行存款116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