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52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秋平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