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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平与尹佩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52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52号

原告王秋平,男,汉族。

被告尹佩红,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诉被告尹佩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秋平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