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675号 原告:王玉斌,男。 被告:汪邵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斌诉被告汪邵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