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1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蔚,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娜,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国,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刘蔚与张娜、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娜、杨国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娜、杨国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