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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与张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1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蔚,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娜,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国,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1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蔚,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娜,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杨国,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刘蔚与张娜、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娜、杨国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娜、杨国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