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9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尔军,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申请执行人缪学琼,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韩世发,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世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世发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世发的存款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