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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货335000元。(上述款项直接交付给原告或者转入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被告吴江市美兰橡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665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承担的于2014年11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至期,因被执行人美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7500元,执行费49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美兰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下半年歇业,因拖欠货款、银行贷款、工人工资等债务,除本案外,已被多个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另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美兰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美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3月19日本院通知了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美兰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上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有案件汇总表、本院(2014)吴江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执行阶段,另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因被执行人美兰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苏州许易纺织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严根荣

审判员  邵晓波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