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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某某、唐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申请执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执行龙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唐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长县行字第00013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华计生征字(2014)第X2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某、唐某某缴纳了社会抚养费22000元,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庆华

代理审判员  柳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立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