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唐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长县行审字第00013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华计生征字(2014)第X2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某、唐某某缴纳了社会抚养费22000元,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庆华 代理审判员 柳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立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