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75-1号 申请执行人刘继增,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济南三佳建设项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住临沂市,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173号。 被执行人王斌,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张吉梅,女,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继增与王斌、张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