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郭兰荣,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王俊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赵拐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峰、郭兰荣、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