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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华与王立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38号 原告:杨洪华,男,汉族。 被告:王立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华与被告王立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38号

原告:杨洪华,男,汉族。

被告:王立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华与被告王立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杨洪华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