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38号 原告:杨洪华,男,汉族。 被告:王立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华与被告王立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杨洪华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