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被告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伊市工商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