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8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民,男,汉族。 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钢公司)诉被告张振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