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齐立保字第1109号 申请人:赵惠,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王进贵,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惠与被申请人王进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惠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进贵名下的车辆,申请查封价值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进贵名下的鲁A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8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