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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适与成都商报社、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 原告何适。 法定代理人伏沙(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明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泉,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吕瑞,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

原告何适。

法定代理人伏沙(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明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报社,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泉,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吕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亮。

被告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邺。

原告何适与被告成都商报社、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墨攻文化公司)、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艾瑞文化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适的法定代理人伏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月、成都商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吕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墨攻文化公司、艾瑞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适诉称,2012年1月25日下午,原告在参加成都商报社主办的成都龙狮大庙会活动互动游戏项目时,因被告的设施设备问题发生了摔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监护人一起将受伤的原告送至成都市八一骨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骨折,左小腿皮下血肿。承办方向医院支付了5 000元医疗费用。原告入院后,一直由其父母护理伤情,共入院79天。原告系初三毕业班学生,面临中考,因受伤住院不能正常上课学习,为不耽误原告学业,原告父母为其聘请了家教,产生家教费5 400元。原告伤情有所好转后出院,经伤残鉴定为左胫排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原告父母一直在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何适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护理费7 900元、营养费1 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580元、伤残赔偿金44 736元、鉴定费830元、医疗费373元、交通费1 024元、精神损害费5 000元、因受伤住院耽误学习支出的家教费5 400元,合计68 4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成都商报社辩称,成都龙狮大庙会活动是由墨攻文化公司承办,由艾瑞文化公司负责互动区游戏项目的经营和安全,本次事故的赔偿应由墨攻文化公司和艾瑞文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墨攻文化公司无答辩意见。

被告艾瑞文化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5日,何适参加了由成都商报社主办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的成都龙狮大庙会活动。在游戏区玩闯关游戏时,何适从跷跷板上跳到下面的木板途中小腿坎在木板上,因木板上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左小腿骨折。

2012年1月25日至4月13日,何适在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9天,出院诊断:左胫骨粉碎性及左腓骨骨折,左小腿皮下出血,上呼吸道感染。在何适住院期间艾瑞文化公司垫付了24 281.13元,原告自行垫付了373元。

2014年5月30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何适的伤情作出华大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10i条之规定,何适左下肢伤属X(十)级伤残。何适支付了鉴定费830元。

另查明,1.成都市商报社为“中国(成都)龙狮大会—2012成都首届龙腾狮舞新春游园会”项目主办方,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运营,资源协调。2.墨攻文化公司为该项目承办方,负责该项目整体执行,艾瑞文化公司全权负责龙狮会互动游戏区(互动区)组织和实施。

上述事实有协调函、龙狮大庙会报道、投诉、一卡通、积分券、病历、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光盘、照片、合作备忘、合作协议、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何适在参加被告成都商报社主办的成都龙狮大庙会活动互动游戏项目时受伤,被告墨攻文化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办方,被告艾瑞文化公司作为该项目互动环节具体执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能保证游戏设施的安全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致残,三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所产生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中因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373元;2.护理费:7 900元(100元/天×79天),被告成都商报社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1 580元(20元/天×79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 580元(20元/天×79天);5.残疾赔偿金:44 736元(22 368元/年×20年×10%);6.鉴定费:830元;7.交通费:1 024元,被告成都商报社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3 000元。9.家教费:5 400元,因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61 023元。综上,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61 0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成都商报社、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何适61 023元;

二、驳回何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600元,由成都商报社、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已由何适垫付,成都商报社、成都墨攻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艾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旺泽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芝

人民陪审员  刘 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