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齐立保字第134号 申请人:赵淑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张希勇,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淑华与被申请人张希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淑华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希勇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希勇拥有的车牌号为鲁XX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转移、放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