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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80号 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昌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80号

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昌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昌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安徽惠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