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秋花与安阳市贞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刘秋花,女,汉族。 被告安阳市贞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骈运来,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秋花诉被告安阳市贞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贞元燃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刘秋花,女,汉族。

被告安阳市贞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骈运来,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秋花诉被告安阳市贞元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贞元燃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小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贞元燃气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秋花诉称,2011年元月,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说随用随还,可是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一拖再拖,只是给付了很少欠款以供生活,现仍欠本金31800元,利息4900元,合计36700元。但被告每月只给付500元以供生活,其余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要求: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36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贞元燃气公司向原告刘秋花等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秋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