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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孝琼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特第2号 申请人缪孝琼,女,汉族,住四川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特第2号

申请人缪孝琼,女,汉族,住四川省。

申请人缪孝琼以股权证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缪孝琼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缪孝琼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缪孝琼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