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法民初字第03797号 原告任中生,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王海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中生与被告王海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中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阳元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银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