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潍城执字第1038-1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生。 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