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159号 原告郑民贤,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郑三新,男,1970年5月出生。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民贤与被告郑三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民贤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民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民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民贤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