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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刘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执行陈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长县行审字第0012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黄计生征决字第(2014)第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县行非执字第00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庆华

代理审判员  柳 阳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立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