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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军、贺红岗、寿先波、杨献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福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彪,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志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福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彪,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志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李艳军,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红岗,男,汉族。

被告寿先波,男,汉族。

被告杨献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军、贺红岗、寿先波、杨献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军、贺红岗、寿先波、杨献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0元,由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尚瑞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