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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与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江盛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江盛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运输费566514.3元,两被告于2014年4月3日前归还原告400000元,余款166514.3元,两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二、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前将留置的两被告所有的40223码各类布匹交付到被告处。三、双方之间的运输及留置争议已解决,双方就此案没有其它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33元,由原告负担。因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金旭货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8179.44元,执行费为2423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盛友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阶段,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案一并处置中。因被执行人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处置期间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全部财产处置完毕后再行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处置完毕后再行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根荣

审判员  邵晓波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