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42号 原告:吴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员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