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5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曙光,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 被执行人:陶善文,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十都里山。 被执行人:陶善荣,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 本院依据2015年08月2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6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生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陶善文名下位于芜湖市黄果二村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