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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胡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121-1号 申请执行人丁为民,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住该村五组7号。 被执行人胡美丽,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 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121-1号

申请执行人丁为民,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杨贺村村民,住该村五组7号。

执行人胡美丽,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

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西村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康小明,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西村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丁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美丽、康小明给付其借款221767元、案件受理费4627元,共计2263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美丽已将案件款14513.3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丁为民。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226394元,执行标的14513.3元,未受偿21188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