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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与某某区某某村村委会、某某区某某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239-1号 申请执行人段晓朋,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村民,现住该村一组。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239-1号

申请执行人段晓朋,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村民,现住该村一组。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

法定代表人孟双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

负责人孟小刚、孟海峰、孟七一、孟敏侠、孟科民、窦金铃(一组现无组长,该六人系村民代表,负责一组政务)。

申请执行人段晓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村委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下桥梓口村一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2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050元,未受偿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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