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濉执字第00561-1号 申请执行人:高芳,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民 审 判 员 龚明华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