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447号 申请执行人卞文娟,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花园东村劳1楼4单元204号。 被执行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港务区港务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卞文娟依据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灞劳人仲案字(2015)64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其2014年11月工资7127.06元、2014年12月工资7140.56元及2015年1月工资3663.79元,共计17931.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卞文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7931.41元,未受偿17931.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