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121号 原告莫伟根。 委托代理人邓学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姚长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伟根与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伟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伟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